為了畜產品的質量安全,保護了人民的身體健康,盡快徹底的撲滅動物疫病,消滅疫源,規范規模場無害化處理工作,保障養殖業的生產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、《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》,制定了無害化處理相關的制度。
一、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,堅持幾個原則:即不宰殺、不販運、不買賣、不丟棄、不食用,要用無害化處理設備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。
二、每個養殖場要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的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池。
三、當養殖場發生重大的動物疫情時,除了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的處理外,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,對同群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,并進行無害化的處理。
四、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,一律不允許畜禽交易、販運,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。
五、無害化處理過程要在駐場獸醫或上級防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,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畜禽數量、死因、體重及處理方法、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、記載。
六、無害化處理完后,要徹底的對其圈舍、用具、道路等進行消毒、防止病原傳播。
七、掩埋地應設立明顯的標志,當土開裂或下陷時,應及時的填土,防止液體滲漏和野犬刨出動物尸體。
八、在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,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。